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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副总“以权压人”拔拳泄愤被判赔2万余元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9-05-27 11:01:31
因经济来往纠纷而招来血肉之痛。身为公司副总的张先生兴致盎然地在参加年会之际,不料遭到拳击致伤。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扣除已赔付的1万元外,打人者施某再赔偿张先生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年会上遭人拳击 2008年1月3日,张先生参加公司在杭州市一宾馆召开的年会,兴奋与喜悦溢于言表,不料却发生了不愉快事件。当日下午,张先生去他人房间看望北京省区经理,发觉施某也在。因是熟人,张先生照理上前握手示好。但施某却反目相待,拔拳径直朝张先生左脸上打去。经伤情鉴定,结论为张先生的损伤未达到轻伤程度。后又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张先生鼻骨骨折、左小指肌腱损伤等,经治疗,现左手小指活动受限,未达等级伤残。事发后,施某向张先生预付了1万元。为索赔损失,张先生提起判令施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66196.5元的诉请。 遭妒忌心中生恨 施某辩称责任的起因是经济纠纷。张先生作为公司副总,以权压人,造成自己很大损失。张先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当时说要和平处理,但在处理经过中,张先生向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询问时,派出所说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施某称是自己能力比较好,所以遭到张先生的妒忌。 打人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侵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查明的事实,施某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张先生受伤并未构成伤残等级,但确因事故遭受了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可予支持,但赔偿数额应综合损害后果、侵权方的过错责任及处理事的态度等因素,酌定为8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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