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家丢狗一家吃狗肉 误解伤人担责赔偿
作者:戴后 俞文娴   发布时间:2009-06-01 11:30:04


    村民吴忠霞家的狗丢失后,恰巧同村村民汪自根家吃狗肉,双方为此发生误解,争执中吴忠霞被打伤。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汪自根、王爱萍于5日内赔偿原告吴忠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18.15元。

    2008年12月初,泾县汀溪乡红星村村民吴忠霞家养的一条狗丢失了。巧的是,同村村民汪自根在前段时间帮朋友宰杀了一条家养的狗,并带了一半狗肉回家腌制。吴家的狗丢失后,汪自根家里正好在那几天吃腌制好的狗肉。吴得知后,以未指名的方式对偷狗人进行谩骂,吴的谩骂经他人传到汪自根妻子王爱萍耳中,王认为吴忠霞所骂之人就是自己。2008年12月5日下午6时许,王爱萍独自一人到吴家理论,与吴忠霞发生激烈争吵和拉扯,王爱萍遂回家喊来丈夫汪自根,二人再次与吴发生争打,致吴忠霞头部被木棍打伤,造成吴忠霞医疗、误工等损失计5818.15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忠霞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案原、被告因丢失狗、吃狗肉之事双方发生误解,本应冷静、妥善处理。但双方未能互谅互让,以致发生互相揪打,二被告共同伤害了原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