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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丢狗一家吃狗肉 误解伤人担责赔偿
作者:戴后 俞文娴 发布时间:2009-06-01 11:30:04
村民吴忠霞家的狗丢失后,恰巧同村村民汪自根家吃狗肉,双方为此发生误解,争执中吴忠霞被打伤。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汪自根、王爱萍于5日内赔偿原告吴忠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18.15元。
2008年12月初,泾县汀溪乡红星村村民吴忠霞家养的一条狗丢失了。巧的是,同村村民汪自根在前段时间帮朋友宰杀了一条家养的狗,并带了一半狗肉回家腌制。吴家的狗丢失后,汪自根家里正好在那几天吃腌制好的狗肉。吴得知后,以未指名的方式对偷狗人进行谩骂,吴的谩骂经他人传到汪自根妻子王爱萍耳中,王认为吴忠霞所骂之人就是自己。2008年12月5日下午6时许,王爱萍独自一人到吴家理论,与吴忠霞发生激烈争吵和拉扯,王爱萍遂回家喊来丈夫汪自根,二人再次与吴发生争打,致吴忠霞头部被木棍打伤,造成吴忠霞医疗、误工等损失计5818.15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忠霞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案原、被告因丢失狗、吃狗肉之事双方发生误解,本应冷静、妥善处理。但双方未能互谅互让,以致发生互相揪打,二被告共同伤害了原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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