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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不辞而别 媒人判赔礼金
作者: 刘兴 周璇 发布时间:2009-06-02 16:52:01
近日,云南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新娘逃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作为媒人一次性退回收受原告张某的礼金14400元。
2008年8月,被告给原告的二儿子介绍并带回一贵州女子龙某,原告按约交给被告18000元礼金,声明由被告转交给龙某的父母。被告同时出具了收条一张,承诺“一年内女方若出走则由被告负责”。然而不到两天,龙某趁上街买东西之际不辞而别。在龙某音讯全无的情况下,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礼金,被告称已将礼金全部交给龙某,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的礼金后做出“一年内女方若出走则由被告负责”的承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属无效承诺,但其出具的收条,应视为被告承担了一种保管和按约定转交礼金的义务。被告称已将礼金交给龙某,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致使原告失去了挽回损失的时机,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但原告在这桩婚事过程中,有买卖婚姻之嫌,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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