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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安排国外交流 培训学校退还3500元
作者:郝蓬 秦芳芳 发布时间:2009-06-03 08:45:40
今年18岁的李小姐以培训学校未按合同约定安排交流为由,将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退还报名费7200元,项目费3500元及迟延利息5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小姐诉称,2008年2月下旬,其和戴尔学校就办理赴美高中生文化交流达成协议,约定由戴尔学校办理该事宜。原告依约定于3月交付给戴尔学校报名费1000美金,项目费25000元,但戴尔学校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安排交流事宜。原告多次找戴尔学校商讨退费事宜,戴尔学校仅退还21500元,余款10700元至今未退。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戴尔学校立即退还报名费7200元,项目费3500元及迟延利息500元。 法庭上,被告戴尔学校辩称,2008年6月2日,李小姐法定代理人和被告签订入学申请、协助委托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李小姐委托被告办理中学生参加美国高中生文化交流项目入学申请和签证协助办理事宜。后李小姐交纳了报名申请费7200元和部分项目费用25000元。2008年6月,中美高中生文化交流项目的美国主办方向李小姐发出录取函,被告应当协助李小姐继续进行赴美签证工作。但李小姐向被告提出中止申请,并提出退费申请。由于上述费用被告已经实际支付给中美高中生文化交流项目的协办方远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且李小姐法定代理人签署的国际交换学生计划取消同意书中表明取消原因系其个人因素,因此被告不同意李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是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李小姐交纳了报名费及其他费用,戴尔学校亦进行了相关工作。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系出于李小姐自身原因,要求中止合同。故依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戴尔学校有权扣除报名费不予退还,且李小姐法定代理人在计划取消同意书亦签字认可。现李小姐法定代理人再起诉要求退还报名费不能得到支持。关于3500元项目费,因戴尔学校已将交款票据收回,并承诺退还剩余3500元,故戴尔学校应即时退还该笔费用。最后,法院判决戴尔学校退还李小姐项目费35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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