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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未减速发生事故 车主赔偿搭车人15万
作者:林木茂   发布时间:2009-06-17 10:06:43


    6月16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张明团赔偿原告张明珍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2008年5月18日10时,被告张明团驾驶一货车搭乘张明团等人,由云南富宁县往广西那坡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靖高线路段K101+928M处时,因在会车过程中未减速靠右行驶和保持距离,导致与对向行驶的一轻型普通货车左前角相撞,相撞后货车驶出路右侧,翻下43.5米的山沟,造成车辆损坏和原告张明珍等人受伤。事故经富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取证,认定被告张明团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明珍受伤后经治疗终结,被评定为一级伤残。今年2月4日,原告张明珍向靖西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明团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29064.18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案件事实。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有亲属关系及互谅互让的原则,考虑到被告张明团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最后自愿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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