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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变更车道被处罚 司机不服状告交通大队
作者:唐伟伟   发布时间:2009-06-17 11:04:23


    司机胡某违法变更车道,与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了剐蹭事故,被崇文交通支队前门大队处以罚款200元。胡某不服,将崇文交通支队前门大队告上法庭。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7月23日12时22分,原告胡某驾驶小客车在崇文区东花市街道段二环主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小客车发生剐蹭。崇文交通支队前门大队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当场作出胡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同时,按简易程序,以胡某驾驶的小客车违法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引发交通事故为由,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对胡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遂向崇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胡某认为,崇文交通支队前门大队的认定事实不清,实际是其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准备右转变更车道,与其发生剐蹭的小客车从其左侧超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认为对其的处罚不当,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崇文交通支队前门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胡某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且制作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已向原告胡某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处罚并无不当。胡某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行为,事故责任不在其,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判决维持了处罚决定。

    胡某对一审判决仍不服,持相同诉讼理由向二中院提起上诉,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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