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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疏于照看致幼女坠楼身亡 医方自愿补偿1万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9-06-19 08:38:17


    到医院就诊时,将一岁半的女儿小马放在窗台上,致小马玩耍时不慎坠楼身亡,小马的家长以医院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中日友好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35万余元。6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医院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但鉴于中日医院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表示,出于同情和人道关怀,同意补偿小马的家长,故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补偿小马家长1万元。

  2008年11月5日,因女儿小马患皮疹,小马的妈妈、奶奶带其到中日医院看病。在医院的三层,小马的妈妈与奶奶轮流上卫生间,妈妈在看护小马时,将年仅一岁半的小马放在医院宽50厘米、没有充分安全防护措施的窗台上等奶奶,结果小马在窗台上玩耍时从打开的窗户中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马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姥姥认为中日医院走廊窗台存在安全隐患,诉将其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5万余元。

  小马的家长在起诉中表示,中日医院在诊疗大楼的走廊窗台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妥加注意排除安全隐患,并未能提出警示,对发生在小马身上的不幸事故负有责任。

  庭审中,中日医院辩称,在小马及家人就诊完毕离院时,小马的母亲将其抱上走廊的窗台,导致小马坠楼身亡。故小马坠楼身亡完全是因母亲疏忽大意,未尽监护职责造成的,应自负其责。在此过程中,医院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中日医院自愿表示,在没有责任的前提下,出于同情和人道关怀,同意在一万元之内给予小马家人补偿。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到中日医院就诊时,小马的妈妈将其放到有打开的窗户的窗台上,放任小马在窗台上玩耍,致小马从打开的窗户中跌落。小马的妈妈疏于照看,没有保障小马的安全,未尽到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的责任。中日医院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小马的家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鉴于中日医院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表示,在没有责任的前提下,出于同情和人道关怀,同意在10 000元之内给予补偿,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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