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京联合大学弄丢毕业证书 学生获赔精神损失5千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9-07-16 09:46:46
因学校在保管学生毕业证书期间,将毕业证书丢失,学生将北京联合大学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返还办理毕业证明书的费用50元。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虽然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势必给甄同学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有可能在社会活动中给其带来不便的影响,故判决北京联合大学赔偿甄同学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0年9月至2004年7月,甄同学在联大信息学院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就读本科。毕业时,由于尚有部分学费未缴清,甄同学未实际取得毕业证书。 甄同学诉称,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按国家政策向被告申请了助学贷款。毕业时,学校通知其银行未审批通过贷款,甄同学的毕业证书要押在学校,需一次性补交剩余学费后再予以返还。然而学校却将原告的毕业证书丢失。 甄同学认为,由于学校自身管理疏忽导致毕业证书丢失,侵害了其权益,故索赔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联大辩称,由于助学贷款未批下来,学校应向银行提供学生的就业情况。为了能给银行提供准确线索,经双方协商将甄同学的毕业证书留在了学校。毕业证书遗失后,学校积极为原告补办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毕业证明书效力等同,故并未损害甄同学的任何利益。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业证书属于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大学学习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于持有人而言,毕业证书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内容,具有纪念意义。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虽然确定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毕竟内容上有所差异,分属不同种类的证书,因此,从精神利益层面而言,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公众对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的了解程度,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判断,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能出具毕业证书,有可能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活动中给原告带来不便的影响,由此亦会给原告带来精神损害。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