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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咬伤保洁员 双方达成协议应遵守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07-29 10:32:23


    在上海市青浦区某别墅小区担任保洁员的许女士,在上班时间适逢小区业主顾先生遛达藏獒犬,未曾料到该藏獒突遭挣脱绳索,冲向许女士咬伤了她的左大腿、右足踝。事后,已获部分赔偿的许女士,为追讨藏獒主人允诺的未付款起诉到法院。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缺席判决,由该藏獒犬主顾先生支付许女士赔偿款1.5万元;支付许女士聘请律师费3000元。

    2008年7月16日下午16时30分许,许女士在小区做保洁工作上班时,适逢顾先生带着该成年藏獒犬溜达,该犬遇见许女士,突然挣脱被牵领着的绳索扑向许女士,将许女士的左大腿肌肉拉开、右小腿被咬破皮肤,后许女士被紧急送医院治疗。2008年11月4日,许女士和顾先生在当地徐泾公安派出所的协调下,签署《调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顾先生支付许女士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3万元;并一次性永久赔偿许女士其他各类损失5.5万元,赔付钱款作分期拔付。协议签订后,顾先生陆续部分赔偿了许女士钱款,但承诺在2008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的余款1.5万元,一直没有支付。2009年3月下旬,许女士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顾先生支付赔偿款1.5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顾先生则拒不出庭答辩。

    法院认为,许女士与顾先生签署的《调解协议书》、《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该协议,顾先生应在2008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许女士赔偿款1.5万元,现顾先生未按协议的约定向许女士支付赔偿款,已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法院遂判决顾先生败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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