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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反目 QQ短信对攻战引发名誉权案
作者:罗念初 韦善扬 发布时间:2009-09-21 16:28:44
日前,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曾运娟应删除并停止在QQ网络空间发送捏造事实、谩骂和侮辱原告苏兆平的言词;停止使用手机和小灵通向原告苏兆平发送诽谤、谩骂和侮辱信息;同时驳回原告苏兆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苏兆平系融安县某单位干部,被告曾运娟系融安县某单位职工,两人现年均为45岁。2007年10月,原告和被告恋爱,由于彼此有意结合,曾经交往半月。2008年春节,本来准备结婚,却因中途变故而分手。2009年6月原告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原告苏兆平与被告曾运娟相爱,恋爱不成分手后,从2008年3月起,被告用手机发短信,并用QQ网空间写日志谩骂、侮辱原告。同样,原告亦通过QQ网络空间以“高山雪松”网名及手机发短信谩骂、侮辱被告。只不过是被告发送的短信多点而已。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删除并停止在QQ网络空间发送捏造事实、谩骂和侮辱的言论;停止使用手机和小灵通向原告发送诽谤、谩骂和侮辱信息;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样也应该得到他人的尊重。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不成后,产生一些纠纷,双方没有正确对待和处理,而是通过QQ网络空间、手机发短信等方式行使谩骂和侮辱对方的行为,影响了双方的工作和生活,双方的行为均侵犯了对方的人格权,特别是被告的行为相比严重一些,应当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原告也不能为此而纠缠不放,双方都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没有造成精神上的严重后果,故原告请求书面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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