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兄弟因住在铁道边,与男子王某及其同居女友结伙盗窃,废品回收站朱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对被告人涂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月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等不同刑罚。
被告人涂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3年被释放后到河北省唐山市打工谋生,开始单独住在水泥厂工厂宿舍,并认识了一同打工的吉某,后搬到母亲与弟弟涂小某的住处一同居住。由于距新住所100米处有一个铁路货场,经常停留运输面包铁、锰铁的火车,涂某看到有人去偷也没有被抓获,来钱还挺容易就与弟弟涂小某、吉某商议去火车道上盗窃。这时,同住在铁道附近的刘某因为常去铁道边捡煤,也发现盗窃更容易挣钱,就叫上同居男友王某一起盗窃铁路货车。几人平时就在一起打牌,在铁道边见面次数多了就经常相约一起盗窃,也好有个“照应”。几人将盗窃所得的赃物在凌晨时分带到朱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朱某明知锰铁、面包铁是原料,不是个人能有的物品仍予以收购。从2008年2月至12月,被告人涂某等人分别作案6起至2起不等,窃得物品总价值最高为24727.5元,被告人朱某收购赃物4起,收购物品总价值15970.5元。几被告人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月;被告人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月;被告人涂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月,缓刑1年6月;被告人刘某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月,缓刑1年6月;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