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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炮钉致7岁孩童右眼失明 粗心邻居赔偿13万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10-03-05 16:07:03


    家住丰台的李先生看到邻居从单位拿回来的用于射钉枪的炮钉觉得危险,执意要将炮钉砸碎,没想炮钉的碎片崩到邻居7岁的孩子石峰(化名)的右眼,并导致孩子右眼失明。孩子的母亲李女士代儿子一纸诉状将邻居李先生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近3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石峰各项损失共计近13万元。

    石峰的母亲李女士起诉称,2009年2月21日,孩子父亲看到单位放着的炮钉很漂亮,也不知道是做什么用的,便拿回家。后来邻居李先生看到后,告诉孩子的父亲那个是射钉枪的炮钉,比较危险。为了不伤到孩子,石峰的父亲让邻居李先生把炮钉扔掉,没想李先生却将炮钉拿到院子门口砸碎,碎片正巧崩到了石峰的右眼,经治疗石峰右眼视力全无,伤残等级为八级。

    李女士认为,李先生的行为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损害,也给孩子的父母带来沉重的打击,孩子日后的生活、工作、学习和婚姻必然会收到影响,升学、就业及参军也会收到限制,因此李女士代孩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近2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先生称,他和石峰一家住在一个院里,当天他是觉得炮钉危险,就在院子门口砸了炮钉,当时只顾低着头砸炮钉,没有注意到在不远处玩耍的孩子。李先生对这次意外的发生表示遗憾,但他认为孩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意外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石峰的实际伤情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石峰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29486.59元,驳回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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