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北京延庆某中学的学生,因向同学豆豆索要财物未成功,便连续两天对豆豆进行群殴,每次都要持续踢、踹5、6分钟左右,这种疯狂的举动致使豆豆身体受伤,并不能上课,造成各种损失共计一万四千余元。日前,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11名被告的代理人连带赔偿原告豆豆的医疗费、补课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四千四百一十六元八角二分。
经查,原告豆豆与11名被告均为延庆县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2009年9、10月间,被告们经常向豆豆索要财物,因未索要成功,便对其进行过殴打。2009年11月1日早晨课间,因索要财物未果,豆豆被挡在延庆县某中学操场西侧足球门边,李某用朱某(女)的上衣蒙住豆豆的头,11名被告共同对豆豆进行踢、踹5、6分钟左右。2009年11月2日上述11名学生又在学校操场南铅球沙坑边共同对豆豆进行踢、踹5、6分钟左右。后原告多次去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12116.82元,北京儿童医院2009年12月9日的病例记录为:隐性椎板裂,12月21日的记录为:急性椎板裂20余天。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在本次侵害行为中存在过错,故11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原告的全部各项损失。故法院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