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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粪水泼洒酒席场所 “债主”被判赔偿
作者:富心振 发布时间:2010-04-27 10:01:17
乘他人为儿子满月请酒之机,因上门讨债不成,而将携带的粪水泼洒在酒席场所而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徐女士赔偿姚先生受污染食品损失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2009年12月5日上午,徐女士与其丈夫到姚先生的父亲家中催讨8000元欠款,适逢姚先生在其父亲家中为儿子办满月酒。徐女士与姚先生父亲为经济纠纷争执后,姚先生即打110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并对双方进行劝解后离开了现场。酒席将开始时,徐女士又在要求姚先生父亲还款无果、与姚先生母亲发生口角的情况下,遂将事先准备好的放在布袋里的一大瓶粪水和放在口袋里的一小瓶粪水取出后,洒在厨房间地面和酒席桌之间过道上。随即,徐女士与姚先生母亲扭打起来,报警后民警又到场处理,并对现场及被粪水污染的食品拍照取证。现姚先生诉到法院。 姚先生诉称,徐女士以10年前与家父有经济纠葛为由,声称前来催讨欠款,遭到家父拒绝。她为泄愤,趁自己办喜事之机,将粪水泼洒至摆酒席的场所,其行为严重毁损了自己的名誉、荣誉权,同时造成食品受污染,故请求法院判令徐女士赔偿食品损失4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徐女士辩称,那天到姚先生父亲家里协商归还债务问题,因其父亲继续拖拉不还,且又遭到其母亲追打后,被逼急了,故在摆酒席的过道处和厨房间地面上倒了带去的两瓶粪水,但未泼在冷菜、半成品食品上,也未泼在宾客身上,食品没有损失,故不同意赔偿,对于精神损失费,要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以上门讨债不着而将事先准备好的两瓶粪水泼洒于姚先生办酒席的场所,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综合考虑派出所在现场拍摄的受污染食品情况及粪水污染地点等因素,酌定受污染食品损失为600元。因徐女士泼洒粪水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道德,且对姚先生的人格尊严已构成侵害,造成精神损害,故对于姚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酌定支持。而徐女士抗辩其泼洒粪水是被逼无奈之举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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