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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破门入商店 高尔夫店老板请求赔偿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10-07-19 15:43:26


    轿车倒车时,竟一屁股撞向“高尔夫”门店,由于对损失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双方闹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司机秦某赔偿16795元,车主张某对秦某应赔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

    唐贤公司在闵行区吴中路开设高尔夫用品销售店,然而,平静的经营竟然遭到了无妄之灾。2009年9月18日,一江苏牌照的轿车在吴中路上倒车时,车屁股向着店面径直撞去。随着一声巨响,店面大门严重损伤,卷帘门严重变形,店面玻璃门全部破碎,店面内玻璃门旁展示的高尔夫球具严重损坏。经查,驾驶轿车的司机是安徽男子秦某,车主是安徽女子张某,肇事轿车曾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经交警认定,轿车司机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9月25日,中华保险公司对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但唐贤公司认为定损太低,未签字确认,被保险人也未签字确认。2009年10月27日,唐贤公司委托修缮公司对店面铝合金卷帘门和高尔夫球具等进行了维修,共支出维修费1.8万余元。

    唐贤公司认为,因秦某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张某是轿车所有人,肇事车辆又在中华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起诉要求,中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秦某赔偿,张某对秦某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秦某和张某认为维修费用过高,不予认可,所造成的损失应以保险公司的定损为依据。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也认为维修费用过高,应以定损为依据。

    法院认为,关于损失,秦某和张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维修费用过高,应以保险公司的定损价作为赔偿依据。但保险公司的定损系其单方面的行为,并未得到唐贤公司及被保险人的签字确认,故对该定损单记载的价值不予采纳。且维修费用过高的辩称,秦某、张某和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辩述意见,不予采信。现唐贤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本起事故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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