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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武校毕业盗窃火车 为求脱罪谎称不满16岁
作者:王彧 姚华 发布时间:2010-07-21 14:31:42
少年潘某受雇结伙盗煤,连续6天盗窃煤炭价值近3万元,潘某当庭对检察院指控事实提出异议,后家人又谎称潘某未满16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庭两次延期审理查证,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犯罪时刚满16岁的潘某从少林武校毕业后一直想找点活干,经人介绍上火车偷煤比较简单好来钱,刚刚接触社会的少年禁不住诱惑,同意为“老板”盗煤。2008年12月16日到21日,6天内潘某与朱某等人在铁路蓟港线天津市津南区附近铁道边,从运行的货物列车上,采取扒车卸货的手段,盗窃块煤作案5起,盗窃物品总价值28800元,分得赃款1245元。案发后,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由于潘某未满18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潘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庭审。潘某当庭推翻了自己以前的供述,提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第1起盗窃发生时自己在网吧上网聊天,并说出了部分聊天网友网名,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延期审理获法庭批准。检察人员对网吧老板进行询问,网吧老板说明由于时间较久,监控录像已经覆盖,聊天记录也已经删除,无法取证。潘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且案卷内现有其他证据均证明潘某参与了这起盗窃。 法庭恢复审理后,潘某的父亲与审理中提出潘某的身份证记载的是阴历的出生日期,实际上潘某犯罪时未满16岁,不应追究法律责任,并出示了盖有村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鉴于年龄问题比较关键,法庭再一次延期查证。检察人员就潘某的年龄问题到村内进行调查,村支书说明自己并不清楚潘某的实际年龄,是潘某的父亲要其帮忙出具材料才写的,潘父也没有说明材料的用途。检察人员调取的户籍材料上显示潘某犯罪时已经成年。 鉴于以上情况,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翻供,其提供的不在犯罪现场证据经检察机关调查无法核实,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差。潘某的父亲提供的关于潘某年龄证明调查核实内容不真实。法庭认为,潘某不具备监改条件,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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