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先生购买联程机票从北京中转纽约到佛罗里达,但是因为北京至纽约飞机晚点,导致之后的一系列麻烦。安先生日前遂将国航及达美航空双双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2.7万元。
原告安先生诉称,原告通过携程购买了中国国航和达美航空自北京中转美国纽约至劳德代尔堡的联程机票,机票款共计10644元。原告应于2009年11月3日13时从北京抵达美国纽约肯尼迪机场,于当日15时50分乘达美航空DL209航班去美国佛罗里达州劳德代尔堡,然后于11月5日7时从劳德代尔堡返回纽约,于11月7日乘国航CA982从纽约返回北京。事实上,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13时乘国航CA981航班抵达纽约,因该航班晚点一个半小时,飞机到达纽约时已经是下午15时。原告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办理入境手续、提取行李,通过海关并赶至达美航空柜台。在此期间,国航或达美航空并没有派人在出口处迎接或以任何方式联系我。原告赶到达美航空柜台时已经是15时5分,被告知因迟到5分钟,已经不能办理登机手续,且被告知当天达美航空已经没有去劳德代尔堡的航班。因原告必须于当日赶到劳德代尔堡以便参加第二天上午的一个重要会议,于是不得已购买了BLUE JETS航空公司当天下午去劳德代尔堡的机票。
2009年11月5日,当原告从劳德代尔堡返回纽约时,却被告知因11月3日没有乘坐达美航空的航班,故购买的联程DL1410航班座位被取消。达美航空擅自取消我的座位,给原告带来了很大困扰,致使原告不仅要临时寻找其他航班,而且还要再次购票,票款远远高于原票价。由于临时搭乘的航班较晚,使得原告耽误了在纽约与客户的会谈,损失了与客户合作的机会,该损失是无法衡量的。而且达美航空至今仍未退回我原定航班的机票款。国航航班晚点,达美航空擅自取消航班座位并拒不退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很大的精神困扰,故诉至法院,要求达美航空支付机票款5000元,中国国航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国航与达美航空共同支付包括律师费及其他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1.2万元,商业机会损失赔偿10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及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