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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山区拆迁办副主任张贤忠受贿被判12年
作者:芜法宣 发布时间:2010-09-03 14:05:44
9月3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芜湖市三山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贤忠犯受贿罪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张贤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贤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龙窝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征地拆迁部副部长以及龙湖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8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张贤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行贿人许敏的财物24万元,帮助行贿人杨宗义、谢华峰承接到清表与土方工程,并在事后以平分利润的方式收受50万元。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一、被告人张贤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张贤忠违法所得七十四万元予以追缴。 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贤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上诉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但是上诉人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系其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故择一重罪以受贿罪论处。同时鉴于案发前上诉人已退还给行贿人违法所得49万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上诉人受贿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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