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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背工制止不法侵害受伤 洗浴中心老板担责
作者:张晓红 丁海芹 刘元元   发布时间:2010-09-26 11:02:34


    侵害人到洗浴中心闹事并殴打洗浴中心经理,搓背工出面制止被捅伤,搓背工一纸诉状将洗浴中心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了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被告洗浴中心老板一次性当庭赔偿原告35000元(不包含已付的13600元医疗费),原告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原告王某自2009年12月初在某大酒店洗浴中心担任搓背工,为前来洗浴中心消费的顾客提供搓背服务,偶尔也根据客人的需要提供修脚、拔罐、刮痧等服务。被告孙某是该洗浴中心的租赁经营者。2009年12月30日中午开会时,女技师李某迟到,被经理张某罚款20元。当天下午五时左右,案外人田某为替女技师李某出气,酒后携水果刀来到洗浴中心前厅,与经理张某发生争执并厮打。王某听到吵闹声后,立即赶到前厅,看到田某和张某两人厮打在一起,王某遂上前踹了田某一脚,田某遂转与王某厮打在一起,并掏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王某背部刺伤后逃跑。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左肾贯通伤被切除。王某住院期间,洗浴中心老板孙某先后支付医疗费13600元后,拒绝继续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洗浴中心担任搓背工作,接受洗浴中心的考勤和管理,搓背使用的搓澡巾、盐、奶、蜂蜜、硫磺等均为洗浴中心提供,并依据其服务的顾客数量以及顾客使用的盐、奶、蜂蜜、硫磺等原料的次数获取劳动报酬,其与孙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原告受伤系因经理张某罚款引起,其是为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和洗浴中心的正常营业秩序才与案外人田某发生厮打并受伤,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为了雇主利益受伤。原告在制止加害人的不法侵害时,采用脚踹的方式,致使矛盾激化,损害结果扩大,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的分析考虑,承办法官多方面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此案案结事了,当事人非常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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