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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入室盗窃财物 业主保安合力擒贼
作者:陈丽   发布时间:2011-01-24 11:25:27


    2011年1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宜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暑假至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廖宜平四次趁凌晨之际,采取翻墙、爬水管、窗户、防盗窗等方式,进入丰城市城市多处住宅小区,进入室内盗窃,盗得人民币共计9400余元、艺术笔筒一个、艺术石牛、男式天王牌手表一块、芙蓉王香烟三包、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赃物价值计人民币11970元,其中未遂金额为1780元。被告人廖宜平所得赃款绝大部分已被其挥霍。

    2010年8月13日凌晨,当被告人廖宜平准备爬水管下楼时,被害人发现家中被盗,就大声呼叫保安。被告人廖宜平因害怕加之携带不便,就被迫将数码相机和三包香烟丢在阳台上。被告人廖宜平在下楼后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廖宜平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廖宜平盗窃数码相机和三包香烟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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