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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协议达成又反悔 女子要求重新分割被驳
发布时间:2011-02-10 15:44: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离婚时已明确不再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轿车,但事后却后悔。离婚女刘英将原夫黄根诉至法庭,要求对轿车的转让款17万元进行分割。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刘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刘英和黄根原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一起购买了丰田轿车1辆,产权登记于黄根名下。由于感情破裂,他们于2008年8月29日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调解协议对子女抚养及房屋的居住权等事宜均作了约定。但是,离婚后的刘英认为,黄根在当时的离婚诉讼期间,将名下的丰田轿车转至了自己父亲的名下,并由其父亲再以17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虽然多次与黄根协商分割出售款,但均遭到拒绝。为此,刘英于去年下半年将黄根诉至法院,要求对黄根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车辆所得的车款17万元依法进行分割。黄根不同意诉请,辩称丰田轿车本是父亲出资购买。后因自己向其父亲借款后无力归还,故将轿车给了父亲。

    经查明,刘英于2008年7月11日向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根离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英曾主张分割丰田轿车,黄根则表示已将轿车出售给父亲。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黄根于同年7月22日,将丰田轿车转移登记至父亲名下。同年8月19日,刘英与黄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房屋的居住权等事宜均作了约定。此外,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均明确,双方对主张的丰田车辆等财产事宜无需法院作出处理,刘英也不再向黄根主张车辆等财产,双方各自处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根据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问题的陈述,可以证明刘英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已得知其主张分割的丰田轿车已被黄根转移的事实。此后,双方经调解离婚,除法院调解协议确认内容外,双方还明确,刘英主张分割的丰田轿车等财产无需法院作出处理,刘英不再向黄根主张车辆等财产,双方各自处财产归各自所有。鉴于此,可以认定,刘英在离婚时已放弃分割丰田轿车的权利。现刘英主张分割丰田轿车,其诉请缺乏相应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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