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多次入户行窃,妹明知赃物仍予以购买,兄妹俩均触犯刑律领刑受罚。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业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被告人张亚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兄妹俩同时被并处罚金。
2010年2月3日至9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业寿多次窜入小区居民家中盗窃电脑、现金、电动车、彩色电视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944.4元,并以低价销赃给被告人张亚妹。另据查明,张业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业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张业寿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亚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张业寿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坦白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亚妹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追缴,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业寿、张亚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张亚妹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