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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跨省行窃四次 案犯被判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1-02-15 14:03: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莲)
现年20岁的云南省富宁县青年岑视屏,与他人合谋后,跨省一晚行窃四次,结果被抓获归案,2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岑视屏出生于1990年5月,初中毕业后不思上进,整天游手好闲。在和绰号叫“老二”、“哥温”、“哥三”(均另案处理)的人一起合谋盗窃后,于2010年9月5日傍晚从云南省富宁县乘班车到广西那坡县县城。岑视屏和“老二”、“哥温”、“哥三”四人先窜到九县府对面的和平药店内将陆云放在药店柜台内的一台中兴牌手机盗走;又窜到县汽车站对面的东方药店将钟兰放在药店柜台内的一台GSE牌手机盗走;再窜到旧团部博生能女子工作坊将隆红放在店内的一台波导手机盗走;接着窜到丽红超市对面的QQ网吧门前,将班伟停放在那里的一辆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陆云被盗的手机价值470元;钟兰被盗的手机价值240元;隆红被盗的手机价值252元;班伟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164元。结果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岑视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16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岑视屏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岑视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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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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