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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赔偿款项不还 法院判决支付本金及利息
发布时间:2011-03-23 10:55: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南)   段世民万万没有想到,请曾进代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谁知曾进代为领取赔偿款后拒不转交款项,段世民无奈诉至法院。日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曾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段世民支付欠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3009元。

    2007年11月28日,原告段世民在株洲县被某小车撞伤。事故发生后,经株洲县交警大队调解,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曾进称其可以帮段世民讨要赔偿款,遂要求代理段世民处理本案。在案件了结后,曾进代为领取了赔偿款项,并向段世民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曾进在2010年1月30日前将所欠段世民的车祸伤残赔偿费共计170000元全部付清。但此后,虽然原告段世民多次向被告曾进催要赔偿款,曾进却以种种借口拒绝归还。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段世民委托被告曾进就交通事故进行协商,在第三人向被告支付了理赔款后,被告应当及时将该款项转交给原告。现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了给付期限,原告表示同意,双方即形成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期限向原告给付所欠款项。现被告在原告催讨下,没有偿付所欠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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