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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院联动调解 六年赔偿纠纷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1-04-01 16:07: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周新 欧阳琳)   “谢谢法官,为我们彻底化解了6年的纠纷。”原、被告的手紧紧地握在一起由衷地说,这是日前发生在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感人的一幕,在场的法官为此也感到欣慰。一起耗时近6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两级法院法官的精心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协商达成一致,握手言和,并当庭签收了调解书。

    2005年8月26日,原告黄春与其妻子等六人乘坐公交车回家,路途中因公交车紧急刹车,造成原告及其妻子等六人摔倒在车内,当晚,送往医院检查,原告妻子因伤势较重安排住院,原告未提出有碰撞而没有做相关检查。2005年9月13日,原告提出右臂疼痛要求检查,后来医院检查诊断为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构成轻伤甲级。2006年11月原告起诉到袁州区法院要求被告公交公司赔偿损失,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中院,中院支持了部分医疗费,确认了“黄春于2005年8月26日在公交车上摔伤,并致其椎间盘突出的事实”。

    此后,原告自行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并经司法鉴定为6级伤残后向袁州区法院起诉,后因不服判决上诉到宜春中院,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并指定由宜丰县法院进行重审。重审中,被告对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存在巨大异议,于2010年9月向宜丰县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法官经过询问了解具体情况,认为伤残等级应该重新鉴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对原告黄春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通知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宜丰县法院承办案件法官发现经过多年的诉讼过程,原、被告双方矛盾非常激烈,被告坚决要求重新鉴定,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而且重新鉴定肯定还要拖延更长的时间,双方在法院几度吵起来。在了解到案件的特殊性,考虑到案子已经拖延了近6年,重新鉴定又要拖延时间,本着彻底解决问题,为当事人减少诉累的精神,请求宜春中院个案指导并协助调处。宜春中院对此案亦非常关注和重视,钟良生副院长及民一庭在听取案情汇报后,主动介入到本案中的调解工作中。

    两级法院上下联动,充分发回二审法院的权威和优势辅以基层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通过6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仔细向双方分析案件的利弊,权衡诉讼风险,双方当事人终于被两级法院法官的诚心打动,日前在最后一次宜丰县法院组织调解时当庭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7万元,一起耗时6年的案子终于得到彻底解决,目前该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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