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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儿童左手夹进电梯门受伤 儿科医院担次责
发布时间:2011-04-12 13:40: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小童上医院看病,不料在上下楼时,左手被夹进电梯移门边糟内受伤。由于其父亲监护失当,医院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确认7:3分担责任。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一儿科医院赔偿小童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余元的30%计3241.03元,同时赔偿小童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一审判决。

    电梯轧伤左手起诉索赔

    去年9月6日下午,4岁的小童在父母陪同下至儿科医院看病。傍晚时分,小童和父亲童先生乘坐医院的电梯由三楼下至一楼。电梯停靠一楼时,小童站在童先生左侧,左手掌放置在玻璃移门上。当电梯门打开后,童先生先走出了电梯厢,而小童的左手则被打开的玻璃移门带入左侧移门的边槽内。手被夹住,情况紧急,小童本能地急忙呼救。在外的童先生听到呼救后,连忙返回电梯厢,与同乘几位乘客向右侧拽拉玻璃移门,终于把小童的左手从移门边槽拉出,但小童的左手已经受伤。经救治,虽未伤及骨头,但其他受伤不轻。10天后,小童的出院诊断如此描述,左前臂挤压伤,皮肤软组织裂伤。左示中环指伸指肌腱断裂,左伸拇长肌腱断裂,桡神经浅支断裂。为此,付出了医疗费2.4万余元,因向医院索赔损失未果,小童在其父亲的代理下,化1万元聘请了律师,将儿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4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和律师代理费1万元。

    医院认为无责不愿赔偿

    小童认为,儿科医院诊疗大楼采用的是玻璃观光电梯,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电梯移门向一侧开启,其边槽间隙较一般双侧移门开启电梯大,所以,医院应当在电梯设备上设有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但未在电梯设备上张贴警示标志。其次,特定电梯应当有专人操作,但事发时电梯并无专人操作。再次,小童的家长已对小童尽到监护职责。故夹伤的损害后果均应由医院承担。

    儿科医院认为,乘坐电梯已经普及,电梯门附近不得倚靠、手扶,应该是生活常识,童先生在小童手扶电梯移门未进行教育、管束,其未照顾小童安全走出电梯,属监护不力,最终导致伤害的发生。故小童的受伤责任在于其监护人,即童先生方面,而非医院。现不同意诉请。

    经查明,小童的医疗费已由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报销1.4万余元。故在诉讼中,小童将医疗费索赔金额变更为1万余元。

    家长监护失当承担主责

    法院认为,小童一家均为本市常住人员,童先生应当明知“乘坐电梯时避免肢体倚靠电梯移门”的生活常识,该生活常识教育,童先生较之医院更有教育、管理义务。本案中,当小童乘坐电梯将左手掌扶在玻璃移门时,童先生未对其进行制止及教育。当电梯停靠一楼电梯门打开后,童先生也并未全程安全护送小童走出电梯厢,而是自行先行走出电梯厢,待小童手被电梯移门夹伤呼救后才返回电梯厢施救,故童先生的监护失当,是小童损伤的主因。而儿科医院,治疗对象主要是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儿童,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青少年及儿童具有好奇、活泼、好动的天性。医院作为电梯管理者,应当考虑到青少年儿童的文化程度,在可能对青少年儿童造成损伤的设备上设置文字或图案警示标志,警示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父母,但医院未在电梯移门设置警示标志,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小童损伤后果承担次责。就本案损伤后果,酌定由医院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小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显属过高。根据小童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情况,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确认合理的律师代理费为4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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