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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学生受伤 单位与学校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4-13 11:08: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叶蔓)   技工学校的学生单雷在实习期发生事故造成右手手指受伤,实习单位支付了医药费后,与学校就后续赔偿费用相互推诿,拒绝支付后续费用。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某公司和学校各赔偿单雷经济损失5万元和1万余元。

    学生单雷于2009年在某技工学校学习期满,学校安排其到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间,单雷在一次劳动中发生事故造成右手手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机器绞榨伤,指骨、掌骨、指骨近节等多处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单雷实习所在的公司支付了医药费9万余元后,与学校就后续赔偿费用相互推诿,拒绝支付后续费用。为此,单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赔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雷实习所在的公司虽然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尽到了安全教育责任和一般注意义务,但并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导致单雷在实习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且无证据证明单雷的操作违反规程,因此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单雷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其在实习生的安全管理方面未尽到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单雷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单雷未违反操作规程,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须担责。

    根据以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方的责任,判决某公司和学校各赔偿单雷经济损失5万元和1万余元。(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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