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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合理车距 公交车撞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4-18 09:15: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简松军 秦泽湘)   公交公司将公交汽车承包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交汽车肇事致人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韦1485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11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被告钟建波驾驶被告龙骧公司所有的大客车,由湘潭市河西往河东行使,行经一大桥时,未与前车保持合理车距,与同向行使的由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建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韦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湘潭市中心医院治疗32天。经司法医学鉴定书,建议转门诊治疗三个月,预计费用在三千元左右。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费用共计34041.49元。

    经查,龙骧公司湘潭至长沙线路由他人承包经营,被告钟建波是该线路承包人聘请的司机,但龙骧公司已经明确表示线路承包问题系其内部关系,不需追加线路承包人为被告,可将被告钟建波视为龙骧公司所雇佣。龙骧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大客车购买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五十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被告钟建波系被告龙骧公司雇佣,钟建波在雇佣活动中致使他人受到损害,龙骧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钟建波驾驶机动车辆,未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保持合理车距,将原告撞倒,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和财物受损的情况客观存在,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故龙骧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全部的责任。龙骧公司在平安公司为其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平安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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