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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拳惹祸端 举刀酿苦果
发布时间:2011-05-09 10:38: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莫一超 陈韵妃)   5月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蒙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天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68.86元。

    2010年9月22日23时许,在贵港市某建筑工地务工的蒙玉和蒙宝、蒙卫、罗天、罗桂、蒙克等人在工地上罗桂的宿舍划拳喝酒,后蒙玉和蒙卫因划拳引起争吵,坐在旁边的罗天借着酒兴打了蒙卫几巴掌,蒙玉见状就替蒙卫不平,继而与罗天发生争吵、推搡,蒙玉便叫其弟弟蒙宝(在逃)去拿刀打架,随后蒙玉跑回自己的宿舍从枕头底下拿一把水果刀出来欲与罗天打架,罗桂、罗海等人见壮即上前劝架,并想夺走蒙玉手中的水果刀,在抢刀过程中,罗海、罗桂、蒙克、罗珠的手分别被刀割伤,罗天上前推蒙玉,二人相互推扯,蒙宝持另一把刀冲过来捅伤罗天腹部及手臂等部位后逃跑。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罗天身体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损伤致其肝脏穿通伤、胆囊管穿通伤、十二指肠裂伤,其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罗海的损伤属轻伤,罗桂、蒙克、罗珠的损伤属轻微伤。

    罗天受伤后于2010年9月22日至2010年10月13日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用去医疗费人民币38451.49元。

    另查明,罗天在被捅伤前在贵港市某建筑工地务工,月工资为175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蒙玉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蒙玉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蒙玉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罗天的经济损失,蒙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天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参照2010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赔。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天的经济损失为:住院医疗费38451.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40元/天×22天)、误工费1282.6元(58.3元/天×22天)、护理费954.8元(43.4元/天×22天×1人),交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42068.86元。综上,依照《刑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涉及本案人物的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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