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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车”岂易坐 司机为索车费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1-05-25 11:18: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艳艳)   赵女士回家时打了一正规出租,不料下车时发现自己无钱付车费,并因此与的哥产生肢体冲突,在撕扯过程中赵女士受伤。赵女士便将的哥以及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已审结这起案件。

    赵女士诉称,去年6月7日凌晨5点左右,她打了一辆出租车打算回家。行驶过程中,赵女士发现司机王先生并没按自己所要求的路线行驶。两人因此发生争执,互不相让。赵女士称,“司机竟向我索要三千元。我不愿意给,他便将我打伤,还抢走我的尼康牌相机逃跑了。”随后,赵女士报了警。

    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租车公司辩称,赵女士所描述的事实是发生在下车后,运输合同已经终结,因此与出租车公司不存在运输合同纠纷。司机王先生的行为,既非经营活动,也不是受雇佣的工作内容。王先生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使赵女士身体受到的伤害与公司无关。王先生表示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过,赵女士要求的赔偿要求不合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女士乘坐王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车到达目的地后,王先生为赵女士出具了金额为24元的出租车票据,因赵女士称忘记带钱并想要离开,为此王先生阻拦并与她发生口角、拉扯,拉扯过程中,赵女士受伤。两人交涉过程中,赵女士说以相机抵押,王先生便拿走了赵女士随身携带的尼康牌相机。后经派出所调解,王先生将相机返还给赵女士,但就其他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赵女士乘坐出租车公司的车,她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便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及财物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其职员对赵女士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此外,王先生作为公司的司机,是在为赵女士提供运输合同过程中导致其受伤,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王先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情考虑赵女士的实际损失,依法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4600余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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