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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也玩高科技 干扰锁车偷车主
发布时间:2011-06-02 14:19: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曹晓颖 陈明)
北京籍无业男子李建峰利用电子干扰器妨碍车主锁车,待车主离开后伺机盗取车内财物。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了被告人李建峰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与其一同出庭受审的女友孙娟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李建峰在石景山区金苹果幼儿园、大地幼儿园,海淀区国务院幼儿园、人大附小等处,利用电子干扰器妨碍车主使用电子遥控锁车,后趁无人之机秘密窃取刘先生等多名被害人放在车内的现金、钱包、手机、购物卡、高档手包等物,共计作案17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2010年3月间,被告人李建峰将盗窃所得的部分购物卡交给其女友孙娟娟使用,孙娟娟在明知该购物卡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接受,并持卡消费人民币366.4元。 另据被告人李建峰交代,之前他曾在某法制类电视节目中看到过使用干扰器盗窃车主的案例。后来因赌博输了钱,他就萌生了以这种方式弄钱的想法。通过网络搜索,他很轻易就在网上买到了此类电子干扰器。之所以选择幼儿园、小学等地,是因为大部分家长都急着送孩子上学后去上班,很难留意到车门是否锁好。因此,李建峰的盗窃行为屡屡得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使用电子干扰器阻碍他人电子遥控锁车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娟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掩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建峰因第十五起盗窃事实被抓获归案后,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属坦白交代同种较重罪行;结合其交代了部分赃物的下落,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娟娟认罪态度较好,本人亦自愿退回所使用的赃款并先行缴纳罚金,依法也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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