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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判赔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1-06-07 14:59: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涛)   病人到医院看病,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尤其是在进行手术治疗时,应向患者进行必要的告知。近日,江苏省丰县法院即审理了一起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判赔偿患者2万余元的案件。

    2010年7月17日,张敏因外伤后右臂及右腰部疼痛,到丰县民族医院就诊。丰县民族医院以张敏外伤致右肾裂伤、失血性休克等理由,将张敏收入该院治疗,并于当日在全麻下为张敏进行右肾破裂修补术,术中为张敏置入了双J管。2011年2月25日,张敏发现其尿液中含血,遂到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现张敏体内的双J管因长期留置,导致双J管过期,致使张敏发生肾及膀胱结石,造成张敏尿血。经治疗,张敏花费近1万元。

    张敏遂起诉丰县民族医院,经丰县法院委托,该案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患者手术以后未向其本人及家属详细交待留置双J管及后续处理,存在过失。患者后期发生肾及膀胱结石与双J管长期存留有直接因果关系,经用非手术方法治愈目前无不良后果,但增加了患者一定痛苦。最终认定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丰县民族医院在对张敏进行治疗时,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导致张敏发生肾及膀胱结石、尿血等症状,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敏未按医嘱到医院进行复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的责任。综上,丰县法院遂判决丰县民族医院赔偿张敏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000余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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