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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一无业男子专挑喜宴行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1-06-13 14:27: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一无业男子专挑喜宴行窃,将所盗现金和香烟变卖供自己挥霍。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贺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贺学军混进巫山县菜根香酒楼吃饭,看见同坐一桌的被害人纪万定将手提包放在座椅上。开席吃饭后,贺学军趁纪万定不备将手提包盗走,在取出包内5300元现金后将手提包扔掉。所盗现金被告人已挥霍。 2010年10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贺学军在巫山县粮食餐厅挂礼处,将被害人马大斌的三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盗走,后将所盗香烟卖给他人,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盗香烟已由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0年10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贺学军在巫山县民俗文化村酒楼,趁挂礼时人多拥挤,将被害人曾广全的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盗走,后将所盗香烟卖给他人,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盗香烟已由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0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贺学军在巫山县金都大酒店挂礼处,将被害人陈宗明的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盗走,后将所盗香烟卖给他人,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盗香烟已由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0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贺学军在巫山县菜根香酒楼挂礼处,将一条硬中华香烟夹在衣服中准备盗走,在走到门外人行道上时,被他人发现将香烟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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