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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上盗窃三辆摩托 一摩托大盗受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1-06-13 15:58: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朝飞)
贵州省毕节市人王必甫,窜到云南镇雄境内,伙同他人专门偷盗摩托,同一晚上竟连续作案三起。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件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王必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1月25日,被告人王必甫伙同吴长文(已判刑)在镇雄县花朗乡文阁村盗窃郑祖华价值人民币5544元的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吴长文经吴道松联系,将该车以人民币1900元卖给朱家万。案发后,该车已追退失主。 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王必甫与吴长文、刘远俊(在逃)在镇雄县城相遇后共谋盗窃。当晚,三人乘车到镇雄县坪上乡屯上小学盗窃了马敏东价值人民币5874元的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王必甫驾驶该车搭载吴长文与刘远俊途经该乡河坝村时,盗窃了李家平价值人民币4900元的红色鑫源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由吴长文驾驶。三人经该乡老场村时,又盗窃了宋明先价值人民币4085元的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骑到镇雄县五德镇和坪上乡交界处一桥边时,因该车轮胎损坏,三人将该车丢弃。过后宋明先在桥边找回该车。三人所盗马敏东的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经吴道松介绍,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给周虎。案发后,该车已追退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必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审理过程中,王必甫对参与盗窃坪上乡三辆摩托车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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