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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病情反而加重 患者怒告卫生院
发布时间:2011-06-22 09:48: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某镇年轻村民兰大强,因病到卫生院治疗,不料院方在治疗时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为此兰大强怒告卫生院,索赔3万多元。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7年6月30日,时年27岁的兰大强因口渴、咽干、咽痛到广西宜州市某镇卫生院(下称卫生院)门诊就诊,医生在没有详细询问病史的情况下初步诊断为上感(急性咽炎),给兰大强使用10%的葡萄糖注射液静脉点滴。7月1日凌晨,兰大强病情加重,住院医生要求兰大强进行测空腹血糖,但在血糖检测结果未出的情况下,医生又给兰大强使用了5%的葡萄糖注射液静脉点滴,使兰大强的病情继续加重。7月1日下午3时40分,兰大强转入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院诊断为:糖尿病,并代射性酮症酸中毒;肾功能不全,急性肾前性;低纳低氯血症;甲状腺功能减退。兰大强在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2天后出院。 糖尿病病人应该禁食葡萄糖、蔗糖、麦芽糖等纯糖食品,卫生院却使用10%的葡萄糖注射液给兰大强静脉点滴,导致其病情加重。兰大强在与卫生院协商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7月21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生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374.47元。 在法院庭审前,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镇卫生院在对兰大强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违反糖尿病治疗原则的错误,没有详细了解病史,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其诊疗行为与兰大强糖尿病的病情恶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宜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卫生院在治疗兰大强的过程中,违反了糖尿病的治疗原则和没有详细了解病史,医方没有尽到相应地注意义务,存在应当预见糖尿病而没有预见的医疗过错;卫生院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兰大强病情加重,因此,卫生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兰大强在来卫生院之前就身患糖尿病,只是由于卫生院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医疗过错造成兰大强的糖尿病情加重,因此卫生院只应对造成的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无法确定加重损失的部分,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此次治疗,兰大强、卫生院都负有相应责任,各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此外,兰大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卫生院的行为并未给兰大强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宜州市某镇卫生院赔偿兰大强医疗费等共计3750元。 宣判后,兰大强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司法鉴定事项,是根据卫生院的申请确定的,没有违反程序法规定;卫生院对兰大强所作的错误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兰大强的病情加重。但是,兰大强所受到的疾病损害,显然是其本身所患糖尿病的发展与卫生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混合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确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责任,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民事公平原则,应当予以维持。至于卫生院的医师所谓的非医师行医问题,不是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审理;对于兰大强请求的精神抚慰金问题,由于兰大强自身患病与卫生院的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责任相当,并且卫生院的行为也只是过失,不存在恶性情节。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这一项赔偿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综上,兰大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河池市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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