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伟)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被告人叶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2月,被告人叶强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石门县人谭伟,谭伟获悉被告人叶强与广东省东莞市一家俱厂老板认识,便向叶强表达了想找该家俱厂老板取得家俱模具订单的意愿。叶强遂立意骗取谭伟的钱财,建议二人合伙承包该家俱厂的家俱包装生产线,并谎称该家俱厂老板已同意其与谭伟合伙承包包装生产线,但需交押金2万元,要谭出4000元资金。谭伟信以为真,即以银行卡转帐的方式给叶强指定的卡号上汇款4000元。2009年3月,叶强为了继续骗取谭伟的钱财,谎称该家俱厂老板已同意用“刘深”的名义三人合伙成立一贸易公司,要谭伟准备250000元现金入股。后叶强为了进一步取信于谭伟,又伪造了一份有“刘深”签名捺印的《责任合同书》,要谭伟在合同上签字,并要其尽快筹集资金。谭伟先后四次向叶强指定的银行卡号汇入人民币共计110000元。叶强将所汇款项支取并用于个人开销。谭伟得知自己受骗后,与他人在临澧县找到叶强,并将叶强扭送至临澧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强为骗取被害人谭伟的钱财,虚构与谭伟合伙承包家俱厂包装生产线和与谭伟、家俱厂老板合资开办贸易公司营利后分红的事实,并采取伪造合同的手段,进一步取得谭伟的信任,使被害人谭伟陷入错误认识,多次给叶强卡上打款达114000元。被告人叶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