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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青年“四进宫” 四次皆因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1-06-27 16:40: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九宾 张孝群)   6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的犯罪记录另人咋舌,年仅23岁的被告人已经是第四次入狱,并且每次都是因为盗窃罪。

    被告人刘保功是河南新乡人,1988年11月份出生,今年才23岁,从小就没上过学,是个文盲,但是他的犯罪记录却让很多人咂舌。2005年8月,当时的刘保功才17岁,因为盗窃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出狱后的他并没有悔改,2006年8月他又因盗窃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这年他刚成年。这次出狱后,他似乎已经眷恋了狱中的生活,2008年6月刚过束发之年他又一次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样是因盗窃罪,不过值得欣慰的是,2010年6月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0年9月刑满释放。但是,2011年2月份,刘保功再一次翻墙跳窗进入新乡市牧野区某工地的资料室,盗走电子经纬仪、光学测绘仪等物品。案发后,电子经纬仪已追回,经鉴定,电子经纬仪价值1400元,其他物品因无实物无法作价。

    该院经审理院认为,被告人刘保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保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盗窃的光学测绘仪等物品因无实物无法作价,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被告人刘保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该院遂依照《刑法》的相关判决被告人刘保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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