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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超时限 法院协调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1-08-03 09:55: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继武 邬宜郿)   云南省砚山县法院积极推行人性化执行,不断提高和谐执行意识,坚持执行和解与强制执行并重,创新执行和解机制,夯实司法为民的理念。日前,该院坚持以人为本执行理念,通过主动协调,成功化解一起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陈发美支付蒋金发4000元经济损失,当天支付2000元,余款2000元定于10月30日前一次付清。蒋金发激动地说:“谢谢法官,你们给我送来的是救命钱啊!”

    2007年8月,家住砚山县者腊乡某村的陈发美起诉与蒋金发离婚。砚山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陈发美与蒋金发离婚,由女方陈发美赔偿男方蒋金发经济损失4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陈发美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蒋金发离婚后,家庭收入不错,也因此淡忘了向陈发美索要经济损失的念头。但好景不长,蒋金发及一双儿女相继生病,耗尽了全家的积蓄,蒋金发生活一时陷入绝境,一筹莫展的他这时想到了当年法院判决由陈发美支付而陈发美没有履行的4000元赔偿款。

    2011年7月18日上午,蒋金发向砚山县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陈发美应承担的赔付义务4000元,经审查,蒋金发申请执行期限已超过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法院可以依法驳回蒋金发的执行申请。鉴于蒋金发家中多人患病,生活极为困难的特殊情况,该院副院长带领执行局两名法官驱车前往陈发美住所地砚山县者腊乡某村,联系村干部一同找到陈发美家。执行法官围绕孩子从情、理、法的角度对陈发美做思想工作。通过执行法官及村干部丝丝入扣的释法析理,陈发美深受感动,最后主动将家中卖猪款2000元交到执行法官手中,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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