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智 彭祖源)
8月2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东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判向原告周佳颖、廖玉萍支付赔偿款125913.3元。
2010年7月9日,廖玉萍之子周文斌乘坐被告所有的粤S39542客车到东莞打工。次日凌晨3时许,粤S39542客车司机李五芽、何建春,售票员杨学军在江西省信丰县铁石口镇境内赣粤高速公路G453118点处因超车与赣K12587货车司机徐保峰、刘建祥、刘成波等人发生纠纷,此时,周文斌从粤S39542客车上下车观望。徐保峰持西瓜刀,刘建祥、刘成波持铁棍对李五芽、何建春、杨学军等人追打。周文斌见状慌忙跟着李五芽向前逃跑,徐保峰仍持刀继续追打,周文斌则在逃跑途中为躲避追打翻越高速公路护栏以至从高架桥上坠落摔死。周文斌母亲与女儿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二原告赔偿29135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文斌乘坐粤S39542客车与被告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粤S39542客车上的司乘人员对周文斌旅途中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徐保峰等人与李五芽等人产生纠纷后,李五芽等人未对周文斌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只顾自己逃命。因此,被告应对周文斌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周文斌的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徐保峰的追打行为造成的,法院酌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