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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垫江县原副县长赵应明受贿案一审宣判
作者:赵华   发布时间:2011-08-09 14:57:36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垫江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赵应明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赵应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非法所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08.78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赵应明没有提出上诉。8月5日,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3至2009年,被告人赵应明在担任忠县副县长、县城迁建管理委员会主任以及垫江县副县长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给分管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帮助他人承包工程,并帮助工程承包人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承包人聂某、李某等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08.7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应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退还了赃款人民币1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应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8.7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赵应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已退还大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应明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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