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辉明 )
8月1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沈平赔偿原告刘洋房屋损失3万元。
2009年3月,沈平紧邻刘洋的房屋建房,同年12月建成一栋四层的钢筋水泥结构的房屋。沈平的房屋建成后,刘洋发现自家房屋紧邻沈平房屋的南面外墙有严重裂缝,认为是沈平建房所引起的。2010年12月18日,经泰和县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是因沈平所建房屋对刘洋房屋地基产生附加应力,引起基础不均匀沉降,致使刘洋相邻墙体受到较大剪力作用所产生的。2011年4月10日,经泰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认刘洋房屋裂缝所致的房屋损失为3万元。同时,刘洋花鉴定费1000元、评估费300元。因双方协议赔偿未果,刘洋遂将沈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损失3万元和鉴定费1000元、评估费3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洋向法庭提交的泰和县求真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关于刘洋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和泰和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泰价认(鉴)字[2006]7号《房屋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因被告沈平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推翻,法院可据此确认原告的房屋裂缝是因被告沈平建房所引起,其损失3万元,应由被告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