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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已构成 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1-08-16 11:40: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艳红)   近日,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燕红等两原告诉被告张成荣、何明聪、牟定共和建筑公司十一工程处等五被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牟定共和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牟定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7.09”姚安地震发生后,为恢复重建,2010年1月4日,凤屯镇政府邀请了云南牟定共和建筑有限公司十一工程处和楚雄建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洽谈,会议当天负责人梁某某和何明聪到会进行了洽谈。后何明聪以共和建筑十一工程处为甲方将工程中的2户承包给无资质的张成荣承建,李绍光户属于张成荣承包的两户之一。张成荣雇请原告李燕红为其做工,1月22日18时左右,李燕红在盖屋顶后檐口瓦时跌落,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77764.43元。事故发生后,1月24日,何明聪仍以共和建筑有限公司十一工程处的名义与凤屯镇腊湾统规自建点指挥部签订了协议、与李绍光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燕红的伤残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为一级护理;医疗依赖费用为每次为32元/周;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12000元。2010年8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李燕红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张成荣应承担赔偿责任。凤屯镇政府邀请云南牟定共和建筑公司十一工程处,该处负责人梁某某带着何明聪与镇政府洽谈,何明聪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何明聪作为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共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工程处承担,因此何明聪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被告共和建筑公司十一工程处作为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不具资质的张成荣承建,其属选任承揽人不当,应当与雇主张成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共和建筑公司十一工程处属于牟定共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故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云南牟定共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房主李绍光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其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故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成荣赔偿原告李燕红、李某某经济损失475049.43元的80%即380039.54元,扣除已付费用还应赔偿308401.74元,被告牟定共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李燕红自行承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牟定共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一审认定十一工程处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属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提起上诉。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共和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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