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锋 聂一鸣)
8月17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聂国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国英与丈夫杨自华自2010年4月起经营樟树市雄奇宾馆,被告人聂国英负责客房服务。该宾馆的303、305、307,307客房的热水均安装在307房间的燃气热水器供应,但该热水器未按规定安装排放废气的装置。为该热水器供气的液化气罐则安置在房间外的公共走廊,热水器及液化气罐的使用由被告人聂国英夫妇负责管理。2010年11月25日下午,被害人田琼生及同伴李小君、田风英、田高望入住雄奇宾馆,被告人聂国英安排被害人田琼生和李小君住进307房间,但未告知二人该房间的热水器同时为其他房间供应热水的情况,亦未告知二人应开窗户通风等安全注意事项,被害人田琼生住进房间后亦未打开窗户通风。当晚,被害人田琼生及其他房间的房客多次使用307房间的热水器供应热水。次日上午九时许,被害人田琼生被发现死于307房间床上,同房间的李小君亦出现昏迷症状。经公安、检察机关的有关部门鉴定,被害人田琼生系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呼吸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聂国英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144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国英身为宾馆的经营者,明知宾馆内热水器的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不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对入住宾馆的被害人未尽告知和提醒义务,导致被害人田琼生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在宾馆房间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聂国英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已全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及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无犯罪前科,对其适用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