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六龄童下校车时摔伤致残 幼儿园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18 09:20: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志豪 吴国磊)   河南省固始县一学童放学时乘坐幼儿园校车回家,不料下车时摔倒受伤。该学童的家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8月17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固始县凤凰幼儿园赔偿原告小坤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4298元。

    法院查明,原告小坤(化名)于2004年9月出生,住固始县城郊乡淮堰村。为被告凤凰幼儿园一年级学生。2010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校车送小坤返家至岔道口时,小坤下车不慎摔倒,致右胳膊损伤。原告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2011年3月1日,经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被告凤凰幼儿园辩称,原告受伤是交警不文明执法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其抗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坤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被告校车回家途中下车时仍处于被告的管理之中,被告应对其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故应对原告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原告受伤系交警不文明执法所致”的抗辩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