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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签协议赔偿低 丈夫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22 11:05: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阙玉斌 刘智)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何雪鹏给付原告付金根赔偿款7148.06元。

    2008年12月2日,原告付金根带棉花和丝棉到被告何雪鹏的棉絮加工店中加工棉絮,当天下午约3时30分,原告在帮助被告的雇员皮厚芽弹丝棉时,右手前臂卷入了弹棉花机的皮带中,造成右手的右尺、挠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共用去了医疗费24363.53元、交通费244元;另原告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告共报销了医疗费7203元。因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被拒绝,故原告向本院起诉。

    事故发生后,被告何雪鹏当场给付了原告现金1300元。2008年12月4日,原告的妻子漆月梅在协议书上以主人的名义签了名,被告随即又给付了漆月梅现金1700元钱。截至2010年1月29日止,被告共给付了原告现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提出的与原告的妻子漆月梅经协商达成了协议并写了协议书,被告已按协议给付了原告现金3000元,即此事已经了结的事由,因原告本人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且原告实际上用去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数额与被告给付原告的现金3000元的数额相差较大,故本院也不予采纳;被告作为店主应对到其开办的棉絮加工店中加工棉絮的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安保义务,且被告对原告的行为制止不力,故被告应负同等责任;原告也未注意自身的安全,故原告自己也应负同等责任。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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