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2011年8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甘刚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2720元;被告甘军华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6055元,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3月17日13时许,52岁的甘刚云送孙子上学,横过105国道时,被甘军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重型集装厢半挂车挂倒。由于甘军华车速快,采取措施不当,将甘刚云挂倒并碾压其左腿。事后,甘刚云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9天,共花去医疗费16786元。后甘刚云安装了义肢。经法医鉴定,甘刚云构成VI级伤残。由于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故甘刚去诉至法院,要求甘军华、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甘军华驾驶车辆行经路口遇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事故,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甘刚云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告甘军华系肇事司机及肇事车的实际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汽车公司系肇事车的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应与被告甘军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