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霞)
砂场老板因疏忽管理,在采砂的河道的河道没设警示标志,导致下河捕鱼的儿童溺水身亡。9月18日,河南省罗山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刘茂、何银赔偿原告陈全之子溺水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9249.7元。转包人冯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2008年7月一天上午,原告陈全的同组村民于某某带领其子和原告之子小强(1998年1月2日出生)到淮河捕鱼在被告砂场的砂坑里不幸溺水死亡。2006年12月29日,被告冯波将承包的砂场转包给被告刘茂和何银二人。原告诉称,因二被告在承包的沙场承上因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其子溺水身亡,应承担30%的责任。另查明,被告冯波于2008年7月23与原告在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协议,冯波自愿赔偿原告20000元,但该款一直未给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小强随同组村民于某下河捕鱼在玩耍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该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冯波已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有效。被告冯波应按协议约定赔偿原告20000元。被告冯波在出事前已将砂场转包给二被告,二被告在砂场承包期间经营但未设立警示标志,且依照河道管理机关规定,未将抽砂后的沙坑及时平复,应对原告之子陈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30%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