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因邻居家的房屋长年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人廖春旺为了行人安全在未征得邻居杨伟聪同意的情况下将杨伟聪房屋的部分墙体推到,给杨伟聪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廖春旺赔偿原告杨伟聪房屋损失1200元。
被告廖春旺家位于新干县三湖镇廖坊村委会,其邻居杨伟聪家有两间于80年代修建的毛石结构住房,因杨伟聪一直在他处居住,该房屋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就被闲置了下来且杨伟聪本人已拆除了房屋的部分房顶。2011年2月份,由于该房屋年久失修,廖春旺觉得房屋的墙体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在未征得房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了杨伟聪房屋的部分墙体。2011年清明节,杨伟聪从外地返乡发现自家的房屋被廖春旺拆除部分墙体后与廖春旺赔偿事宜发生纷争。2011年5月25日,杨伟聪遂起诉至新干县人民法院,要求廖春旺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廖春旺在未征得房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其房屋的墙体,虽然此行为的初衷是考虑行为的安全,完全是出于好意,但仍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房主由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同时鉴于原告的房屋多年无人居住,年久失修的状况,可酌情减少赔偿金额。综合考虑之下,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