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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老翁被撞致残 获赔4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1-10-11 10:07: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史少华)
2011年10月1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钟名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钟名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云飞经济损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74390.89元,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云飞。
2011年4月26日凌晨5时许,钟名华驾驶一货车,载30吨双灰粉由丰城向南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105国道1758KM+100M处时,钟名华将横穿马路的推独轮车的68岁的袁云飞撞倒在地,独轮车上的车筐挂在货车右保险杠角上。事发后,钟名华拨打了“120”、“122”救助,袁云飞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冶疗,但至今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袁云飞伤情为重伤甲级,后遗症评定为壹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法医鉴定费1200元。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钟名华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名华于同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云飞因本次交通事故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53天,共用去医疗费用111174.59元(其中含钟名华亲属付的人民币40022元)。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名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甲级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愿将其对被害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款作为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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