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承包报纸子刊又索稿费 法院认定报社无义务
发布时间:2011-10-25 10:16: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代杰)
吴先生于2005年和国际商报社签订一份合同,负责承办该报的导刊及广告经营。吴先生因在导刊上刊发了多篇自己的稿件,国际商报社没有对此支付任何稿费而将其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代理合同而非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为由,一审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吴先生起诉称:2005年1月4日,其与国际商报社签订协议书,负责经营国际商报的导刊和广告。期间,其作为作者在国际商报社发表了35篇重大稿件,共231 500字。按合理标准每千字500元计算,国际商报社应支付我稿酬115 750元。国际商报社一直未支付稿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际商报社支付稿酬115 750元。 国际商报社辩称:其社不存在向原告支付稿酬的义务,因为其社与原告双方不存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刊登其稿件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关于承办《国际商报·中外英才导刊》(以下简称导刊)及代理其广告经营业务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版面内容由原告负责组织,联系广告收取费用,其社刊登稿件完全是履行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吴先生与国际商报社签订协议书,由吴先生承办该导刊并负责广告经营,双方实际上为承包关系,承包的标的即为导刊的经营权。此时,国际商报社将导刊经营权承包给吴先生的目的是获取吴先生交纳的承包金,而吴先生在导刊上刊登其作品的目的为通过作品内容增加其广告的收入,而不是获取稿酬。在代理合同的有效期内,导刊所刊载的内容由吴先生决定。尽管吴先生的作品在导刊上刊登,但该行为是吴先生个人意志的体现,是经营导刊的行为。国际商报社此时使用涉案文章,没有向吴先生支付报酬的义务。故吴先生请求国际商报社支付其稿酬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